警钟长鸣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密工作 >> 警钟长鸣 >> 正文

不可不防的借调人员泄密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0日     访问次数:

当前,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存在临时从其他单位借调人员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人员只要被借调到国家机关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工作,就可能接触到一些国家秘密。实际工作中,不少用人单位未将借调人员纳入保密管理范畴,更未对其进行系统的保密教育培训,引发了不少泄密事件。

借调人员擅自拍摄国家秘密致其互联网上疯传

2013年9月,A市有关部门发现,有网民在互联网上发布1份机密级文件的封面。经查,这起泄密案件的直接责任人系A市某民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其在案发前被借调到该市国资委信访科工作。2013年9月14日,陈某按照临时工作安排,到市委政法委领取上述涉密文件。陈某对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内容非常感兴趣,经常与朋友们探讨相关话题。他翻看文件后,认为其中的内容与大家平常讨论的话题相关。9月17日,陈某用手机拍摄了文件中的部分内容,通过QQ在线传递给朋友徐某。徐某收到后,将该文件内容截图发布在QQ群“A市城市联盟2群”“A市城市联盟3群”及其他兴趣爱好群中,后又被QQ群中部分成员转载扩散,直至被有关部门发现并立案查处。2013年12月20日,A市Q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根据陈某、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事实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依法判处两人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责令市国资委将陈某退回原单位,并给予陈某、徐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国资委信访科科长顾某党内警告处分。

借调人员是否需要保密管理?

从上述案件发生的经过看,陈某毫无疑问是始作俑者,其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的双重匮乏,直接导致了国家秘密的泄露。但从保密管理的角度分析,还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第一,像陈某这样偶尔接触国家秘密的借调人员是否属于涉密人员?第二,机关单位是否应当对借调人员进行保密管理?

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偶尔接触国家秘密的借调人员不属于涉密人员。根据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即只要在涉密岗位工作就属于涉密人员。所谓涉密岗位,是指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岗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A市国资委信访科借调人员的陈某,虽然偶尔接触国家秘密,但其在“触密”频率上肯定算不上“经常”,显然不属于涉密人员。

在当前保密工作中,对“人”的管理集中体现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理想状态下,“以岗定人”的办法能够明确地界定涉密人员范围,继而方便对他们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和管理。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科学界定涉密人员的理论和操作方法,大量有可能接触国家秘密的借调人员未被纳入保密管理体系,不利于国家秘密的保护。据此,笔者认为,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借调人员所在岗位及部门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保密管理。

细数A市国资委保密管理的疏漏

古语有云: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我们在此对A市国资委借调人员的保密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以查漏补缺、消弭隐患。

选人不慎。首先,陈某作为民营公司的员工,其身份不宜作为机关单位信访科有关岗位的借调人选。一般情况下,机关单位确有借人需要的,应当尽量从其他机关单位在编人员中抽调,而非从民营公司、民间组织等社会单位选取。其次,陈某平时就对政治、社会等方面内容感兴趣,还热衷于与他人进行讨论,存在泄密潜在风险,这种现实表现也不宜作为信访科有关岗位的借调人选。

教育不力。在保密教育培训职责问题上,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都对机关单位提出了相应要求。据此,A市国资委负有对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借调人员)开展保密教育培训的职责。但从陈某的泄密行为推断,其根本就没有任何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这也反证出A市国资委没有对其进行任何保密培训教育,实属履职不力。

监管不严。陈某在被借调到市国资委信访科工作后,其行为明显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倾向:一是其对涉密文件有较强的好奇心,存在擅自翻看文件的隐患;二是陈某经常与朋友讨论有关话题,存在口风不紧、违反保密纪律的潜在可能性。然而,A市国资委并未尽到监管责任,没有及时掌握上述情况并对陈某采取调离岗位、停止借调等防范措施,反而派其领取涉密文件,造成泄密事件的发生。

严把借调人员“触密”三关

保密之要,关键在人。笔者认为,机关单位对借调人员进行保密管理,必须严把选人、教人、管人“三关”。

严把“选人关”。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借调人员所在岗位及部门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从程序上来说,用人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拟借调人员进行借前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情况等。按照保密法第三十五条“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规定,用人单位对那些有可能接触国家秘密的借调人员,除审查上述情况外,还应当强化审查措施,确保其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诚实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尤其要具备基本的保密常识和保密素质。

严把“教人关”。对借调人员进行保密管理,不仅要体现在“选”上,更要体现在“教”上。用人单位要按照先培训、后使用的程序借调相关人员,根据其可能接触的国家秘密事项性质、涉密范围和特点,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借调期间,用人单位还应当对借调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知识技能培训,使之切实增强保密意识、养成保密习惯、提高保密技能。

严把“管人关”。要探索适合保密工作实际的监督方式,保证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能做事、做成事、不出事。用人机关应当按照保密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央组织部、国家保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的通知》规定,与借调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确保其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用人机关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发现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倾向的,要及时制止并纠正。对不适合从事涉密业务的借调人员,要及时将其退回原单位。

一言以蔽之,机关单位保密管理应当周全严密,对可能“触密”的借调人员,同样要加强管理。否则,不仅发挥不好借调人员的作用,甚至还可能引发泄密事件,结果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