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派生国家秘密标志
机关单位执行或办理已定密事项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该已定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已定密事项没有标注保密期限且未作书面通知的,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该已定密事项的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执行,由其派生的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据此确定,并作出相应标注。
机关单位明确知悉该已定密事项保密期限的,或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可以判断保密期限的,按照所知悉或规定的保密期限作出标注。
2.关于国家秘密定期审核、年度审核制度
保密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也作出了相应要求。
在具体操作中,一是可以要求机关单位各部门在对上一年度文件资料归档时,以及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涉密档案前,做好涉密文件资料审核工作。对符合解密条件的及时解密;对已经解密的,作出解密标志;对维持原定密决定的,确保相关国家秘密标志完整、规范;对密级、保密期限或知悉范围需要调整的,做好相应变更工作。
二是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机关单位涉密文件资料信息目录和保密期限届满提醒制度,在机关单位定密的文件资料保密期限届满前(建议至少提前3个月),提醒原定密部门进行解密审核。
三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或信息公开等实际需要,及时集中组织解密审核工作。特别是对长期积压、保存多年但从未进行审核的涉密文件资料,适时集中组织审核,实现国家秘密动态化管理。
3.关于涉密文件资料部分内容解密
涉密文件资料部分内容符合解密条件,解密确有必要且不影响其他内容继续保密的,可以对该部分内容作解密处理。
对涉密文件资料部分内容解密的,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即由承办人提出部分内容解密,以及不予解密部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意见,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作出书面记录。
涉密文件资料部分内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之日起该内容即视为解密。部分内容予以解密但不予公开的,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告知部分解密和继续保密的内容、日期等。
4.关于集中印发解密通知
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由于各国家秘密事项知悉范围不尽相同,解密应当一事一通知。
机关单位集中开展解密工作时,对知悉范围基本相同的文件资料,可以用目录形式一并印发解密通知。解密结果可以公开的,机关单位可通过集中公开发布解密目录的方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
5.关于公文的失效、废止与解密
公文失效、废止是指公文的内容不再具有约束力或规范作用。公文解密是指公文内容不再具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本质属性。
因此,涉密公文宣布失效、废止的,并不等于其内容解密,可能存在公文不再继续有效,但仍需保密的情形。
机关单位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时,应当将解密工作一并纳入考虑。宣布有关文件失效、废止时,需同时对该文件是否解密作出说明。对需要继续保密的,明确其保密期限,规范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6.关于解密审核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解密审核是国家秘密提前解密的必经程序,目的是审查其是否符合解密条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信息公开前的必经程序,目的是审查拟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范围大于解密审核的范围。
对已解密的事项拟公开的,仍需进行保密审查。《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解密审核程序可与公开前的保密审查程序合并。机关单位拟公开涉密文件资料的,应当同时进行解密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组织解密审核时,可以扩大审查范围,一并研究提出其能否解密、解密后能否公开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