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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案件线索的受理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     访问次数: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之前,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保密工作机构一般都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惯例和普通办件流程来解决案件查处程序方面的问题,1992年试行办法中也没有关于受理泄密案件线索的规定。2018年起施行的《办法》将案件线索受理设计为独立于初查与立案、调查与处理以及结案之外的一个必经程序,并明确了案件线索的来源、登记、处理及补救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1.泄密案件线索的来源。《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都提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主要有4个来源: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以及有关部门移送。实践中,具有案件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能接到有关领导同志批办或者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对此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法受理。

2.案件线索的无差别受理。《办法》既没有对案件线索的受理提出条件、标准等实体性要求,也没有对其形式、途径设定程序性要求,只是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各种案件线索。这意味着,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就案件线索的接受与否没有自由裁量权,凡属上述来源收到的案件线索应当无差别地接收并处理,不得以管辖分工、形式要件或者其他理由推诿、拖延甚至拒绝。对于经初查程序确认本部门不具有管辖权的,移交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存在其他涉嫌违法违纪事实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如果线索本身存在不全、不清或者有误等情形,可以通知移送部门、单位或者举报人、报告人补正,当然即使以上单位、人员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补充、修正,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应当接受并处理。

3.受理后的处理。受理程序处理的对象是案件线索本身,目的在于对基本事实进行初步核实,包括是否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显著轻微情节,以及有无危害后果。《办法》第二十五条针对不同的核实情况,规定了进行初查、责成批评教育和不予处理的3种情形,在具体应用中需要注意:首先,只要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可能性,即应当将案件线索转入初查程序进行初查,在受理阶段无须证实确有泄密事实。其次,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前提条件是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没有导致泄密,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还必须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要求。最后,确认没有泄密事实或者案件线索无法核实而不予处理,是指不作为泄密案件正式进行查处,因案件线索尚未进入初查程序,这既不是立案,更不是结案,受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备查,可以以适当方式反馈有关单位和人员。最后,受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接收和处理的同时进行,防止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原载于《保密工作》杂志201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