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识教育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密工作 >> 两识教育 >> 正文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2日     访问次数:

申请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从事某种特定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申请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不论申请人在实体法上是否符合获得许可的条件,申请人都有权通过合法的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合法的应答。但是,行政审批属于事前管理,既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如果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行政机关也不会作出审批。因此,从申请有效性上考虑,申请人应该依据行政许可的有关条件,认真准备,以利于行政审批事项的获得。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也是如此,有关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申请该资质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能够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才有可能获得该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2)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4)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5)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6)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出于国家秘密安全的考虑,申请单位还应当具备一定的保密条件,具体包括:(1)保密制度完善;(2)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3)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4)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5)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6)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7)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需要注意的是,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同时,有关规定还明确,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控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

以上是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基本条件和保密条件,是最基本的市场准入门槛。为了使这些条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让申请单位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资质申请前的准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了翔实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和保密标准,分别对不同资质种类,按照甲乙不同等级对这些基本条件和保密标准进行了具体化,不但有利于申请单位有针对性地准备,也有利于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透明。

(原载于《保密工作》杂志201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