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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务业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3日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以下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国内业务(以下称业务),是指因教学活动、学术交流、督导检查、选拔考核、专业评估、校地合作、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发生的业务接待。

第三条 公务业务接待应当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注重实效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业务接待归口校办公室统筹管理。校本级由校办公室统筹管理、部门对口接待,二级学院在学校指导下自行负责。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公务业务接待一般情况在校内餐厅安排,特殊情况确须在校外安排就餐的,由校办公室报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建立公务业务接待审批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对口接待单位根据对方单位公函填写校内公务业务接待清单审批表(来宾超过10人以上的公务业务接待,必要时须另提交接待工作方案),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校办公室或校领导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业务接待由校办公室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业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校外专家受邀来校开展讲座、学术交流和校友座谈会确无公函的,需附校外专家来校讲座申请表、校友返校座谈会报告表和学校出具的邀请函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建立公务业务接待清单制度。对口接待单位应在公务业务接待清单审批表中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业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业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负责人和校办公室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八条 建立公务业务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情况下,接待对象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接待各类检查组、督查组等联合工作组,以牵头单位为接待单位。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每项校外来校开展的国内公务业务活动,只安排1次公务接待,厅级及以上领导来访或本校校级领导出面的接待每人不超过150元,其他公务接待每人不超过110元。属于业务接待范畴的,除公务接待1次外,其余安排工作餐,餐费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50元。学校根据达州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条 接待对象按规定标准执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业务接待遵循节俭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接待单位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邀请到校开展业务活动的来宾连续住宿超过2天须经学校领导审批。

出席会议人员的住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公务业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量。


第四章  经费控制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公务业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计划财务处制定公务业务接待年初预算总额,报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执行,实行总额控制。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接待单位、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公务业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业务接待活动结束3周内(不含寒暑假)按规定及时结算。

校内一般公务业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来宾单位公函、校内公务业务接待清单审批表、消费发票(或校内结算单据)、消费原始菜单和公务卡刷卡小票。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简化公务业务接待形式。公务业务接待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确需校领导陪同的,由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七条 公务业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的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将非公务业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九)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等;

(十)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一)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公务业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对接待费报销凭证是否齐备及接待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公务业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将公务业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加强对公务业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外事接待严格遵守《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川财外〔2014〕17号)有关规定,控制经费总额,

注重实际效果,加强审批管理,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