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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3日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四川文理学院章程》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校内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以下统称部门)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除劳动人事合同以外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办学合同、科研合同、基建修缮工程合同、物资采购合同、融资借贷合同、投资合同等。

劳动人事合同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统一领导全校的合同管理工作,对学校签署的合同负责。

校办公室根据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合同管理。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公开公正、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的订立损害国家、学校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

第五条 拟订立合同的项目必须是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已批准的项目,或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

第六条 除一万元以下可即时清结的采购合同外,订立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的函件、文书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应当招标的合同事项,必须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招标管理的办法进行招标。

第八条 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应邀请合同事项的相关部门参与合同谈判。

凡涉及经济关系的合同,必须邀请监审处、计财处参与合同谈判。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文本。

后勤、物资采购、基建、校地合作等经常性事项的合同应当参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示范文本,结合学校实际,由业务相关部门制订合同格式文本。格式文本须经过法律顾问审查,并报校办公室、计财处、监审处备案。其他事项的合同,有示范文本的,应当参照或者使用示范文本。

第十条 合同文本拟写好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填写《四川文理学院合同审批单》,连同合同文本报送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查会签。

审查会签一般按下列办法和要求进行:

(一)计财处主要负责审查经费预算、结算、合同金额、付(收)款方式等;

(二)监审处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标的额等,并按照合同审计的要求进行审查;

(三)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规范性、完备性及表述的准确性等;

(四) 校办公室应对合同文本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

对不涉及经济关系的合同,可以不进行前款第(一)、(二)项审查会签;对使用已经备案的格式文本且未发生关键性变化的合同,可以不进行前款第(三)项会签。

涉及大额资产处置、对外经济合作等事宜的合同,以及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进行前款第(三)项会签。

对经常性事项的合同或者一般合同,审查会签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会签;对情况复杂的合同,审查会签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会签。

第十一条 如合同的审查结论为“建议修改”,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须重新审查会签。

第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约。

原则上,合同的签订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学校才履行签约手续。

第十三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2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有附件的合同,附件应与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

严禁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学校印章。

第十四条 对外签订合同均应加盖“四川文理学院合同专用章”。

“四川文理学院合同专用章”由校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和使用。

第十五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监审处备案。涉及经济关系的合同,应同时送计财处备案;涉及联合办学的合同,应同时送教务处备案;涉及校地合作的合同,应同时送校地合作处备案。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办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和动态监督,督促具体实施者依法全面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协商和处理。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续签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合同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计财处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验收、入账等凭据,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不予办理收(付)款业务。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全部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将根据情节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