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关于健全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学校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学校通过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对学校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处理的机构或个人。学校法律顾问对学校负责。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及日常联络、协调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方式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服务方式为常年。法律顾问应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为学校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与服务,主要有:
(一)对学校重要合同、内部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代理学校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业务;
(三)参与学校重大项目洽谈,调处涉及学校的重大纠纷和学校内部劳动法律关系;
(四)为学校重大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等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审核;
(五)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六)为学校日常教学、管理、科研和服务等提供法律咨询;
(七)对学校防控校内伤害事故等各类法律纠纷提供事前合理化建议及处置预案;
(八)根据学校个案需求,提供诉讼、仲裁、执行等代理服务(费用另行协商);
(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以法律意见、律师函、律师建议书、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除口头解答法律咨询外,通常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交付已完成的所托事项,重大事项应递交纸质书面意见。
第三章 聘任及解聘
第六条 聘任方式
法律顾问聘任采取公开遴选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遴选是采取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向社会选聘;单位推荐是由驻达司法机关、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以及我校法学教学单位等书面推荐,从推荐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七条 法律顾问实行兼职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亦可中途解聘。法律顾问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书面申请辞职。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专职律师执业满6年;
(三)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执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
(三)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学校文件和资料;
(二)根据学校安排,列席学校相关会议;
(三)根据办理法律事务的需要,经学校领导或管理部门同意了解学校情况、依法调查有关部门或个人情况;
(四)向学校收取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以及经学校同意代缴代付给其他机构的费用,或为办理学校法律事务而发生的达州城区之外的交通费用、食宿费和通讯费。但除特别约定,不得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除承担《律师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承担以下特定义务:
(一)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对学校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提醒;
(三)不超越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权限;
(四)不得从事有损于学校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保守学校秘密;
(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学校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实行“一人一档”管理体制。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法律顾问进行管理,建立法律顾问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法律顾问聘任文件、个人信息资料、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日常及年度考核情况、遵守纪律情况等。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对学校交办的法律事务及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年度考核时提交学校办公室存档。每年12月20日前向学校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日志和工作总结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对法律顾问的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每月一次,重点考核法律顾问完成交办工作情况及遵守纪律情况;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每年年底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及支付相应报酬的依据。
(一)确定优秀等次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忠于职守,自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2.工作责任心强,高质量完成学校交办的工作任务;
3.承办的事项得到学校领导的肯定批示;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规定。
(二)确定为称职等次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自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2.工作责任心强,按时完成学校交办的工作任务;
3.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规定。
(三)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在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利用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牟取违法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未按要求记载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和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的;
4.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年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两部分。年固定报酬根据学校与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协议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参照社会同类事务代理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与法律顾问协商一致后,报学校审批支付。
法律顾问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学校不支付报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