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和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领导批(交)办事项等工作得到迅速部署、全面落实和及时办结,根据《四川文理学院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督查督办工作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率、务求落实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政令畅通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商纪委、监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文件、会议精神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办理落实情况;
(三)学校领导批(交)办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四)其他应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主要包括登记、催办、反馈、通报等环节。
办公室按照文件、会议和领导批(交)办事项分类登记,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要求、完成时限、办理回复等情况进行实时记载;
对未按期或按要求办结的事项,办公室以书面、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催办,催办事项的承办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工作进展或办结情况,因特殊原因未办结事项,承办部门应说明原因;
每月底办公室对督查督办事项进行通报。
第六条 学校将督查督办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工作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