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是指党委书记、校长离开本省,其他领导干部离开达州市。
第二条 党委书记、校长因出差、出访、学习以及因私离开本省,由党委(学校)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按照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报备。
第三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外出应向党委书记报告,副校长外出应向校长报告。
第四条 处级、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出差、学习、离岗休假以及因私离开达州的,需填写《四川文理学院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报告单》(以下称《审批报告单》),报分管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副处级干部因公因私离开达州3天以内的,填写《审批报告单》,报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审批;离开达州3天及以上的,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外出审批报告单,须在外出前交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按照审批流程向部门领导、校领导口头报告审批,经同意后告知办公室。返校后及时填写《四川文理学院领导干部外出形程变动报告单》并交办公室。领导干部外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专题报告。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同志及部门的正、副职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报告单中说明情况,并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第九条 领导干部外出前要安排好工作,假期以及法定节假日应严格落实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若学院、部门发生重大紧急突发性事件,应及时返回,到岗履职。
第十条 由学校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不再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外出不按照本办法要求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的,由党委组织部责令其说明情况;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置。
第十二条 办公室加强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报备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