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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值班加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5日     访问次数:

为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值班加班界定

值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面向全校安排的值班(含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值班等)

加班是指日常工作以外,遇全校性特殊、紧急的情况或上级安排限时完成的工作任务,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开展的工作。

二、开支原则

为保证工作需要,对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值班的工作人员,或对因完成紧急工作任务需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经批准后,可发放值班费或加班费。

三、适用范围

值班加班仅适用于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的项目。对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出差、参加学术会议、参加业务培训、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正常教学活动、自主科研活动和单位组织社会活动等占用正常休息日、节假日和寒暑假的,不执行本办法规定。

四、开支标准

(一)值班费标准。法定休息日和寒暑假值班费按10/小时标准核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超出8小时的按8小时计算。法定节假日值班费按100/天标准核定(每天按8小时计算,超出8小时的按8小时计算)。

(二)加班费标准。每加班1小时加班费10元,按加班的实际小时数计算,每月总额不超过30小时。

(三)值班加班费核定。各单位核发值班加班费时,应扣除已补休天数后的实际值班加班时间计算额度,值班费和加班费不得重复发放。

五、审批程序

(一)按校办公室下发的值班要求,各二级单位将值班安排表分别报办公室和保卫处,由校办公室和保卫处初审后,报校领导审批,根据校领导审批意见下发值班通知,值班通知作为核算值班费的依据。

(二)加班需由各二级单位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加班内容、完成期限、加班时间及人数等信息),经人事处、校办公室核实,分管校领导审批,主要校领导同意后,分别报人事处、校办公室备案。

(三)值班、加班费由安排值班、加班的二级单位按月登记,每月5 日前将上月值班加班情况汇总,报人事处和校办公室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发放。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视同没有安排值班、加班。

六、检查监督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值班和加班从严控制,严格审核、监督和检查,不得违规审批。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处等部门对值班和加班情况进行督查,坚决杜绝值班人员脱岗、顶岗现象,督查不在岗将取消补助。凡编造事由,或虚增工作量、虚报人数,或将本应在正常工作日完成的工作变相为加班,冒领值班、加班补助的,除追回发放的补助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暂行办法由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81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值班加班暂行办法同时废止。